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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要注意的红线!

liuyanyan 发布于 2016/12/19

发布人: 刘艳艳 (点击查看律师简历) 阅读:115

股权众筹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企业(特别是小微或初创型企业)可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环境下,政府积极鼓励股权众筹发展。但是由于股权众筹融资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金融安全,所以也是政府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

2016年4月14日,证监会、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网信办、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5部门联合公布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证监发〔2016〕29号,以下简称《整治方案》)。

该方案是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之后针对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制定具体方案。该方案整治的重点是“市场机构打着“股权众筹”或“众筹”名义误导投资者、涉嫌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等问题”。

《整治方案》具体规定了股权众筹平台禁止从事的行为及股权融资活动中禁止的行为。


股权众筹平台禁止从事的行为


1、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

2、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否则会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私募基金的限制与要求)。

3、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禁止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4、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5、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

6、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

7、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8、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平台)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昆仑点评]

平台是旨在为项目公司进行股权融资的平台,是链接项目和投资人的中介方。平台不得以“股权众筹”名义,自筹资金,也不得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融资也不得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进行违规合作。


股权筹融资活动中禁止从事的活动


1、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

2、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

4、 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5、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向投资人提供购买建议。

6、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平台及融资者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虚构项目误导或欺诈投资者,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宣传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7、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根据《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平台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投资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或挪用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昆仑点评]

股权众筹融资活动中“股权众筹”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不能触碰“公开发行/转让证券、公开宣传、违法宣传”及“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证券业务、非法占用客户资金”的红线。为不触犯红线,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应注意:

1、对投资者采用实名认证和资格审核;

2、不得用公开的方式进行宣传;

3、专注于股权众筹,尽量跨界进行私募基金业务和证券业务。


对违规行为的分类处置


1、对于整治中发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或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予以规范。发现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非法从事证券活动的,按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2、 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3、 发现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性宣传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 发现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5、 发现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欺诈发行等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昆仑点评]

此次15个部委联合下发《整治方案》体现了政府整治股权众筹乱像、规范股权众筹活动的决心,将有助于促进股权众筹活动回到其本来的运行轨道上,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

 供稿人:(杨钦、刘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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