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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管理新模式下的备案制度

yangqin 发布于 2016/10/14

发布人: 杨 钦 (点击查看律师简历) 阅读:104

2016年9月3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的当天,商务部同时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全面精简外资在中国投资的流程,便利和吸引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征求意见稿》中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的备案制度的内容概况如下:

 

1. 备案机构--省级/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负责统筹和指导;

 

2. 适用范围--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

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

港澳台投资者设立的企业(参照适用)

 

3.设立备案--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由境外投资者在取得名称预核准后,指派代表/代理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向通过备案系统在线申报备案(事前备案);或者,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备案(事后备案)。

 

4. 变更备案--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的备案手续可在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变更决议或决定后30日内办理。10月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只需在发生变更事项后相应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即可,完成备案后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失效。

变更的事项包括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项目性质、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国籍或地址(注册地或注册地址)、证照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资金来源地、投资者类型变更;

(三)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包括股权质押;

(四)合并、分立、终止;

(五)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六)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七)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发生变更时涉及负面清单的,则从备案转为审批;

 

5. 通过备案系统在线提交文件--备案材料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提交,备案机构的反馈意见和备案结果均在线告知;收到备案完成通知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6. 涉及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的,则按相关规定办理;

 

7.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备案办法》的行为,商务部则采取抽查、根据举报检查、根据有关部门建议检查、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遂行事后监督。

 

对于未能按期履行或逃避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存在重大遗漏、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的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供稿人:(杨钦、刘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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