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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持股,开始试点了!

yangqin 发布于 2016/09/19

发布人: 杨 钦 (点击查看律师简历) 阅读:145
       2016年8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对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企业条件、持股员工范围、出资入股方式、购股价格、持股比例、股权转让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意味着国企员工持股改革已逐渐拉开序幕。

国企职工持股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自上世纪90年代初,为了推进股份制改革,一些企业搞了职工持股会参与囯企改革;90年代中后期为使某些国有企业改制退出,也进行了职工收购国有资产或进行持股等。一直到2016年8月18日,沉寂了多年的国企职工持股才正式重新上路。

与以往的员工持股不同,本次试点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即“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试点意见》还规定,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启动实施, 各有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严格审核试点企业申报材料,成熟一户开展一户,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


实施员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1、试点企业级别

中央企业三级子企业及以下和省级国有企业二级子企业及以下级别的国有控股企业可进行试点。

首先,国有参股企业的员工持股不适用《试点意见》。同时中央二级以上企业及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其次,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继续规范实施。国有参股企业的员工持股不适用本意见。

再次,囯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仍然按照《关于印发<囯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2、试点企业须符合的四大条件

  •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 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 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 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前述试点条件,意味着国有独资的公益类企业,以及营业收入和利润九成以上来自企业集团外部市场的企业都不在试点范围之内。


哪些人可持股:骨干持股 

《意见》指出,员工持股要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应根据岗位的重要性确定持股员工范围和持股比例,建立股权随岗位变化而调整的动态调整机制。

以岗定股,指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根据岗位绩效对具体持股比例进行上下浮动。

动态调整,是指离开企业的员工不再持有企业股权,新进人才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持有企业股权,并根据岗位的调整进行同步调整。动态调整是旨在将股权给予真正合适的激励对象,进而激发企业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驱动企业业绩进一步提高。

《试点意见》也进一步规定不可持股的人员。党中央、囯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员工持股的总量限制和单一持股比例限制

为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试点意见》规定,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囯有股东控股地位,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34%。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

《试点意见》明确规定主要釆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引入员工持股,不减少国有资本存量。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为主,入股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值,且国有股东、试点企业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 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也不得向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时,持股员工、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责任。


股权的转让

《试点意见》规定,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对于股权的转让,《试点意见》规定,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转让股份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办理。


信息公开和持股方案的备案 

《试点意见》要求试点企业应将持股员工范围、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审计评估等重要信息按照规定充分披露,切实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求国有企业与本企业集团内员工持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由一级企业以适当方式定期公开。

《试点意见》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对试点企业员工持股方案进行备案管理,对不符合《试点意见》规定的,要求有关企业及时整改。

 供稿人:(杨钦、刘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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