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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新政

yangqin 发布于 2016/08/23

发布人: 杨 钦 (点击查看律师简历) 阅读:77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继续支持通过并购重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针对非上市公司反向收购上市公司,市场俗称“借壳”上市(“重组上市”),2016年6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的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日,中国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和《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修订稿对拓宽借壳上市的认定标准、限制重组上市的套利行为以及严厉追责规避借壳的行为等方面作了一系列配套安排。


法规发展背景

       2011 年8 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 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首次明确了从严监管重组上市的政策,要求与IPO趋同。2013 年11 月,证监会进一步规定了“与IPO 标准等同”的监管要求。

2016年6月17日征求意见稿对判断是否构成借壳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符合借壳上市的,都需要获得证监会的审核批准。


主要修改内容


1、 拓宽重组上市的认定标准

       以往认定重组上市,通常需同时满足两个要件:

      (1) 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总额占比超过100%”。

      (2) 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以前界定重组上市交易规模仅有资产总额一个判断指标,容易规避。故修订稿增加和完善了交易规模的判断指标,即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股份等5个指标,只要其中任一指标达到100%,就认定符合交易规模要件;除前述量化指标外,还增设了主营业务根本变化的特殊指标,以及中国证监会自由裁量权的兜底条款(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进一步明确”控制权变更”的判断标准,修订稿从“股本比例”、“董事会构成”、“管理层控制”三个维度细化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修订稿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控制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具体情形: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新增“首次累计原则”的累计时限为60个月

       现行规则并未规定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多长时间内注入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即构成借壳,修订稿将首次累计原则的累计期限定为60 个月,如收购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60个月内再进行资产注入,则构成借壳。修订稿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 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发生重组上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3、 进一步限制重组上市的套利行为

       一是取消了重组上市同时可以配套融资的规定,提高对重组方的实力要求,,限制投机资金通过配套融资炒作借壳。即修订稿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组上市的,不可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


       二是延长了相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对原控股股东与新进入的控股股东一致要求锁定36 个月,其他新进入的股东从目前的12 个月延长到24个月。


       三是修订稿强化对违法或失信壳公司的约束,规定拟重组上市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或者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终止已满36 个月,且最近12 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修订稿规定的该借壳条件比IPO更严格,防止重组方在重组借壳与IPO的监管套利。


4、 严厉追责规避借壳的行为

       修订稿着重细化了对规避重组上市审核的追责要求。其中,交易尚未完成的,中国证监会责令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按照规定报送申请文件;交易已经完成的,可以处以警告、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限制变更业绩补偿承诺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的业绩补偿承诺是基于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该承诺是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重组方不得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估值与承诺业绩密切相关,限制变更业绩补偿承诺,将有利于使估值水平回归理性,避免承诺业绩虚高。


       总之,修订稿多方位多层次对借壳上市的方案进行了限制,未来意图绕道IPO,通过借壳方式实现上市目的的项目可能会受到影响。

 供稿人:(杨钦、刘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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