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开宗明义,其宗旨是:为实现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跨境融资水平,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
该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且有1年过渡期。过渡期后,统一按该通知模式管理。
跨境融资,即境内企业或金融机构向境外企业或金融机构举借外债。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即不对该类企业放开跨境融资。
本文重点介绍的是:境内企业(包括内资和外资企业)借外债的规定。
该通知要求对人民币或外币的外债都纳入管理。一改此前,人民币外债和外币外债分别管理的举措。
该通知规定内资企业可以在通知规定的限额内办理跨境融资,一改此前需要发改委/外管局审批的管理措施。此前实践中,内资企业基本上是不得借入外债的。
企业跨境融资的净资产约束机制,即是企业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在该约束额度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1、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1)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的计算
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是对外债资金在考虑借款期限、融资类别和汇率等风险因素上计算出的余额。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风险加权后计算出的外债余额往往会大于企业实际借用的外债余额。
(2)不纳入计算的融资
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集团内部资金往来、自用熊猫债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但是,外币贸易融资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2、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即是企业可借外债的最大限额。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资本或净资产:企业按净资产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1。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跨境融资宏观风险指标触及预警值时,采取逆周期调控措施,如调整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各类风险转换因子。
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
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以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自身净资产等)。如经审计的净资产,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企业融入外汇资金如有实际需要,可结汇使用。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和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融入外汇资金可结汇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和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中国人民银行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即投注差)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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