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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PE,您符合挂牌/监管要求吗?

liuyanyan 发布于 2016/07/12

发布人: 刘艳艳 (点击查看律师简历) 阅读:143

2016年5月27日, 为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为更好地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新三板“)就私募基金管理机构(PE)等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颁布《有关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新增8方面的挂牌条件

全国股转公司在现行挂牌条件的基础上,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私募机构“或PE)新增8个方面的挂牌条件:

1.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须占收入来源的80%以上;

2.私募机构持续运营5年以上,且至少存在一支管理基金已实现退出;

3.私募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在其管理基金中的出资额不得高于20%;

4.私募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黑名单”成员,不存在“诚信类公示”列示情形;

5.创业投资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20亿元以上,私募股权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50亿元以上;

6.已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并合规运作、信息填报和更新及时准确;

7.挂牌之前不存在以基金份额认购私募机构发行的股份或股票的情形;募集资金不存在投资沪深交易所二级市场上市公司股票及相关私募证券类基金的情形,但因投资对象上市被动持有的股票除外;

8.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通知》要求已挂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也应符合新增的挂牌条件

已挂牌的私募机构,应当对是否符合《通知》新增挂牌条件(第2项、第3项和第7项除外)进行自查,并经主办券商核查。不符合新增挂牌条件的第1项、第4项、第5项、第6项和第8项的,应当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整改,未按期整改的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摘牌。

《通知》对已挂牌的私募机构在披露及监管规定了4个方面的要求:

1.股票发行,每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发行前净资产的50%,前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的,不得再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得以其所管理的基金份额认购其所发行的股票;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沪深交易所二级市场上市公司股票及相关私募证券类基金,但因投资对象上市被动持有的股票除外;

2.规范运作,应当建立受托管理资产和自有资金投资之间的风险隔离、防范利益冲突等制度;作为基金管理人在其挂牌后新设立的基金中的出资额不得高于20%;

3.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并购重组,如收购人收购挂牌公司的,其所控制的企业中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承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完成收购后,不以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向挂牌公司注入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资产;

4.信息披露要求,应当披露季度报告,在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在管存续基金的基本情况和项目投资情况等。

《通知》对已挂牌PE及其业务模式的影响

1.已挂牌PE面临摘牌风险

对于已挂牌的20多家私募机构来说,如不符合新增挂牌条件,需在一年内进行整改,否则将面临摘牌风险。

根据时代周报记者粗略统计,在新三板挂牌的大型私募机构中,绝大部分都不符合新规要求。

例如我们查询到中科招商(NEEQ :832168)2015年年度报告,其中披露中科招商2015年的主要收入组成及其占比如下:

项目

数额(亿元)

占营收比(%)

管理费收入

4.59

18.88%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即所持上市公司股票上涨带来的“浮盈”)

18.47

75.98%

投资收益

1.25

5.14%

营业总收入

24.31

100%

中科招商的管理费和投资收益共占比24.01%,并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须占收入来源的80%以上”的规定。中科招商虽可将手头持有的二级市场股票抛出实现投资收益,以达到《通知》规定的条件,但是可能不得不调整业务模式,抛出未盈利股份或提前抛出股份。

 2.已挂牌PE调整业务模式的风险

《通知》规定“募集资金不准投入二级市场”也会迫使挂牌的私募机构调整商业模式。

资料显示,自去年6月股市调整以来,中科招商一方面筹集资本,另一方面通过旗下子公司中科汇通股权投资基金入股16家A股上市公司,涉及金额达48.45亿元,行业涉及房地产、计算机、电子设备制造、农林牧服务业、化学原料与制品、医药制造、进口原料批发、有色金属等。面对《通知》中“募集资金不准投入二级市场”的规定,中科招商不得不调整原来在二级市场入股上市公司的业务模式。

总之,《通知》对私募机构的挂牌融资和资金使用方面进行了较明确的限定,配套其他规定的施行,旨在鼓励和引导挂牌私募机构投资和服务于实体经济,如投资于未上市的创新、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

 供稿人:(杨钦、刘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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