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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之最新修订

yangqin 发布于 2015/12/29

发布人: 杨 钦 (点击查看律师简历) 阅读:49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5827日公布最新修订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15101日起正式生效,顺应了《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改革,放宽工商登记条件,扩大企业的在申请工商登记时的自主权。

一、 扩大申请人自主选择经营范围的权利

该规定明确了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二、  变更经营范围分类方式

该规定将原规定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分为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和在登记后须经批准方可开展的“后置许可经营项目”两类,以便更灵活地适应工商注册便利化的趋势。

三、 增加对许可经营信息进行公示的要求

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许可经营项目的,应自取得批准文件、证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证件的名称、审批机关、批准内容、有效期限等事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设立时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如果批准文件、证件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事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修订对经营范围不予登记的情形

原规定对经营范围不予登记的情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以及“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的这两种情形,在新规定中已被删除了;而不予登记的另一种情形“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也被相应地调整为“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


 供稿人:(杨钦、刘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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