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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新规定

yangqin 发布于 2015/12/29

发布人: 杨 钦 (点击查看律师简历) 阅读:1147

近日,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发文废止已施行11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质检总局发布的信息显示2004年10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已实施汽车召回1079次,共召回2533.85万辆。其中,受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的召回共186次,涉及数量1111.01万辆,占召回总数的44%。11年间,从召回涉及的汽车总成来看,发动机总成召回最多,涉及数量809.80万辆;其次是气囊和安全带总成,涉及数量441.08万辆;再次是电气设备总成,涉及数量279.48万辆。

近日,质检总局又正式公布了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办法》作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细化规章,增加了汽车零部件生产者配合缺陷调查的义务,值得汽车零部件生产商的注意,此外还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生产者召回责任主体义务。


1零部件生产者的义务


本《实施办法》明确了将零部件生产者也一并纳入到产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中。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并通报生产者。质检总局、受委托的省级质检部门可以进入零部件生产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零部件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零部件生产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生产者的义务


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确定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并通知车主。生产者存在以下4种情形且逾期未改正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的;未按规定提交调查分析结果的;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的;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

生产者经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在实施召回过程中需进行计划备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车主。未按规定发布信息的将面临最高3万元罚款。生产者应当保存已实施召回的汽车产品召回记录,且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此《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国内缺陷汽车产品制度,既能够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能提高车企的公信力,规范与促进国内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联系人邮箱:qyang@kunlunlaw.com

 供稿人:(杨钦、刘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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