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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争议中用工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相关问题

yangqin 发布于 2015/10/27

发布人: 杨 钦 (点击查看律师简历) 阅读:238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一类案件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二倍工资的赔偿。《劳动合同法》规定适用二倍工资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北京高院劳动争议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以下称《会议纪要(二)》)第28条明确了二倍工资中增加的一倍工资的惩罚性质。本文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会议纪要(二)》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常见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支付二倍工资的几种情形及支付的起止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会议纪要(二)》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用人单位首次用工,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需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为从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截止到书面合同订立前一日。最多不超过11个月,即支付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为从用工第2个月起至第12个月。超过12个月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第82条第1款、《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12款)

2)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需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为从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截止到书面合同订立前一日。最多不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会议纪要(二)》第27条、第28条第3款)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单位需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为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截止到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4款)


二倍工资对特定人群的适用规则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会议纪要(二)》第31条第1款)

2)用人单位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不予支持;虽然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但该高管人员能证明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支持。(《会议纪要(二)》第31条第2款)

3)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应支持。(《会议纪要(二)》第31条第3款)


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根据《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5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12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会议纪要(二)》对二倍工资的常见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其适用效力仅限于北京市各级法院,因此,在实践中,关于二倍工资的起止期限、仲裁时效等问题的争议依然存在。在面对具体问题时,需要从尊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并且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去解决问题。


 供稿人:(杨钦 朱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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