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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版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yangqin 发布于 2015/03/31

发布人: 杨 钦 (点击查看律师简历) 阅读:60

2014年10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版)》(“该目录”)。该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2013年版即行废止。

企业投资建设该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该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也按照该目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根据发改委网站,与2013版的目录相比而言,该目录共取消、下放38项核准权限。其中,取消核准改为备案15项、下放地方政府核准23项。1)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包括:钢铁、有色、水泥、化肥、造船设施项目以及城市供水等城建项目。2)下放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包括:火电站、热电站、抽水蓄能电站、新建港区、通用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扩建一次炼油、铁矿开发、新建乙烯等项目,以及部分水电站、电网工程、飞机制造等。

此外该目录没有改变汽车机械制造业的现行管理规定,而是规定:投资项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1) 国务院备案的项目:

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以及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 

2)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

3) 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和房地产项目,须由省级政府来核准。

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规定:

1)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

2)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

1)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据分析,2014版目录体现了国务院对于深化改革、简政放权的决心和信心,预期未来备案的范围将会越来越多,而核准的范围会越来越少。2014版目录中关于“境外投资”的内容虽不足百字,却被认为是我国境外投资管理体制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改革。因为这意味着:除少数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之外,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正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所解释的。

 供稿人:(杨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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