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案例
深圳中电等诉某员工股东强制股权转让纠纷案(2002年)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14.03.06
委 托 人:深圳市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事项:解决与某员工股东的股权转让纠纷
审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办律师:徐小芳
撰 写:徐小芳
基本案情:
深圳市中电照明有限公司(下称“中电照明公司”)于1996年8月吸收被告(骨干员工)入股。1999年1月被告以留学名义离开中电照明公司,公司为其保留人事关系和部分职工待遇,条件是被告在学习期满后须回公司任职。1999年8月被告提出辞职,依据章程其应于1999年2月退出其股份。本案中被告不仅拒绝办理退股手续,中电照明公司还发现:1.被告曾利用其在公司从事经营业务之便与自己妻子开设的公司从事关联交易,牟取不正当利益;2.被告于1999年5月在澳大利亚设立了澳大利亚照明公司,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产品,澳大利亚正是该被告任职期间负责的市场,因此其有明显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的相应规定,按照公司章程其应当终止股东资格,退出公司。
法院审理情况:徐小芳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退出其在中电照明公司的全部股份,终止其股东资格。(本案具体分析可参见《深圳法院精选案例评析》2002年卷P369,郭明忠法官分析)
我所律师代理意见:
股权并不等同于完全意义上的民法所有权,或者说只能是特定的所有权,股权关系受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调整,股权受公司整体利益的影响及公司体制的制约,股权在公司章程中必然受到限制,不完全拥有物权法意义上的绝对权,因此不能简单的用民法所有权解说股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强制转让其股权给原告,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二审判决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1.公司章程既是公司的宪章也是股东间的协议,公司的运作、股东的权利义务都将以公司章程为依据,起草和签署公司章程不可轻率。
2.从公司制度的发展来看,公司的资合性与人合性两大因素的不可分离,关于公司股权的适当限制和扩张、公司股权的退出机制等问题将会越来越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