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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述

互联网对法律服务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5.09.30 阅读:185

  首先,互联网大大方便了对法律信息资源的利用。律师经常需要抱着大部头的法律汇编查找法律条文。这些法律汇编、案例汇编不仅占地方,而且查起来非常耗费时间,新出的法律法规和案例还未必能及时更新。现在只要打开电脑和手机,输入关键词就可以搜索连接法律大数据,法律法规规章,案例论文评论,格式合同可行性报告尽调报告法律意见书范本等等,可以说琳瑯满目,应有尽有。
  在这方面,互联网最大的功劳还在于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无论你是在大所还是在小所,是在中心城市还是在边远山区,只要你会搜索,你就能得到大致相同的数据服务。这对打破法律数据垄断,消除各地区之间的法律服务的差距,提高法律服务的整体水平是有很大帮助的。
  第二,互联网正在让律师办案的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两年前,我们还没听说提起诉讼可以网上立案,现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地法院都有了网上立案的工作规程,律师坐在办公室就可以办理立案手续并缴纳诉讼费。不仅如此,有些法院已经在试行网上开庭,如果能够推广,律师为开庭而路途奔波时间和精力都可以省下来,如果是异地开庭,时间和精力就省得更多,旅差费也可以省下来。
  过去刑事案件开庭,被告人被羁押的,需要动用大量法警和车辆把被告人从看守所押解到法庭来,开庭期间法庭的安全保卫工作也丝毫不能松懈。现在已经有法院试行对被羁押的当事人通过视频开庭,押解和保卫工作就轻松多了。视频开庭也不再依赖法庭笔录,需要查阅开庭记录时打开视频就可以了。这在很多方面都改变了律师辩护的方式,比如开庭前律师无法私下向当事人打招呼和致以问候了;开庭过程中也无法当面提问和当面对质了,提问和对质只能通过视频进行;律师发言的语速也不需要再兼顾书记员记录的速度,只要合议庭能听清楚,律师想讲多快就可以讲多快;等等。
  三是互联网让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变得更为便利。律师的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能为客户提供律所和律师的信息,电子邮件,微信短信,视频通话,语音通话,视频会议等互联网通信方式极大的方便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以及相互间信息文件和图片的存储和传输,这也极大地方便了客户关系的建立和维护。
  对中小律所和年轻律师来说,互联网提供了一个与大所和大律师完全平等的推介平台,那些过去被认为很难跨越的门槛都被互联网打破了,不论律所多么小,律师多么年轻,只要在网上有自己的空间和特色,一样可以得到客户的关注。
另一方面,网络也是一只睁得很大的眼睛,随时随地的看着我们是怎样干活的,律师一旦对某个当事人有不良记录,其他当事人都可能知道。所以永远不要糊弄当事人。
  四是互联网加强了律所同行之间的合作。QQ群微信群不仅能够分享心灵鸡汤和养生秘诀,还可以进行案件讨论。只要有问题,不用专门召开业务讨论会,也不论何时何地,只要在群里,哪怕是在等红灯等电梯,律师们照样你一言我一语的,专业难题可能就解决了。
  五是互联网改变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式。现在很多律所的管理工作都在网上进行。比如所里开会,过去发会议通知是打电话发短信,现在在微信群里喊一嗓子,就都知道了。开会也可以通过视频进行,无论是在家里还是在出差,打开手机就可以参与讨论所里的管理大事。过去律所的案卷管理和后台行政管理非常令人头痛,现在把案卷通过扫描数据化或者直接存电子文档,就可以通过互联网随时随地取用。公章的使用审批也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网上银行的普及,使律师费的提成、旅差费的支取等都可以在网上完成。
  六是互联网促进了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多元化。过去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主要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后来民诉法加进来基层法律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所。公民代理虽然可以参加诉讼,但不能收费,所以不能认为是市场主体。法律服务公司过去一直在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缘生存,经常是被排斥和被整治的对象。现在的一些网上法律服务平台,其地位相当于法律服务公司,但因靠了互联网,提供大量的数据化标准化产品,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变成自己的客户,有的甚至利用律师互动平台直接服务于当事人,干得越来越红火,所以,“法律服务提供者”这个概念需要重新界定。
  这会带来管理上的问题,律师法并没有规定法律服务平台公司有资格从事法律服务。这些法律服务公司平台公司不需要去考执照,不受司法行政管理和律师行业管理,他们经营的门槛和成本要比律师事务所低得多,而且规范起来也要困难得多。这也给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带来警示:必须执着于为当事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如果去搞数据化和标准化的法律服务产品,永远无法在技术上和成本上跟法律服务平台公司竞争,那只有死路一条。
  七是互联网正在改变我们的证据制度。证据制度是我们的诉讼制度的基石,从事诉讼和仲裁的律师,少不了要与证据打交道。关于证据,我们讲的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在网络作品著作权纠纷、网络名誉权纠纷、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网络服务质量纠纷中,证据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真实客观的存在,而是一种数字化的存在,这些采用光电技术存储和传输的数据,是容易删除和更改的。为了确保有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我们既需要建立权威的网络证据的验证鉴证和公证制度,也需要建立一个高效的诉前保全制度。
  八是互联网帮助扩大了法律服务市场的规模。其中原因很简单,互联网更方便传播和普及法律知识,从而增强当事人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也增强了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寻求律师帮助的主观意愿。另一方面,互联网消除了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沟通屏障,当事人,特别是家庭和个人客户,他们比以往更加容易找到律师。
  由于互联网给法律服务业带来上述影响,许多同行总是担心法律服务业会被互联网颠覆,对此,我的看法是,对法律服务业来说,互联网只是服务平台和服务工具,法律服务业最核心的东西有两样:当事人的信任和托付,以及律师高质量、个性化的专业服务。这两样东西是互联网无法具备和拥有的。所以,只要我们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并坚守高质量个性化的专业服务,我们就没有什么可怕的。

注:本文摘自朱征夫律师在10月24日全国第一次互联网法律大会上的主旨发言,有删减。

供稿人:朱征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