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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述

北京、天津市关于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0.12.24 阅读:86
一、天津市
(一)在天津市几个区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二)优惠政策
    
二、北京市
(一)工商注册条件(必须在市工商局注册)
    
    
(二)纳税
  1、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4、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2)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