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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述

法院一案五审 “铁案”两度改判
发布时间:2009.09.18 阅读:243
  最近,由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顾浩巍代理的,由海南省海南中级法院审理的一起案情非常简单,但审理过程却非常复杂、审理结果又非常奇特的债务纠纷案件做出了终审判决。为了这宗诉讼标的仅十万元的债务纠纷案件,年已八十高龄的潘春进老人竟在海南省的三级法院足足打了八年的官司, 一案四审五判:从海南省万宁县法院开始起诉;到海南中院二审;经海南省高院裁定;再返回海南中院先后二次再审;三级法院对此案共做出过五次裁判;同一事实,运用同一法律,几次判决竟出现前后迥然不同的几个结果。

  为什么一个简单的债务纠纷案竟引出如此复杂的审理过程和审理结果?是什么原因使这一本来并不复杂的案件一拖就是8年呢?

一、借钱不还惹纠纷

  1992年12月上旬,家住海南省万宁市和乐镇的农民潘关长想做木材生意,但由于资金紧缺,他便去镇上找开餐馆的堂兄潘关太,想借用的潘关太家的房产证,去抵押借款。潘关太夫妇经商议后,同意潘关长拿写着他们儿子潘家丰名字的房产证去做抵押用。
  于是,潘关长便于1992年12月8日用潘家丰的房产证做抵押,向万宁市南林农场的退休职工潘春进借款15000元,约定1993年6月8日还清,利息2770元,到期本息17700元,潘关长在书面借据上签了潘家丰和他自己的名。但后来由于生意失败,借款期满后,潘关长仍迟迟无法归还这笔借款。
  1993年8月,潘关太因经营水产业务,急需一笔资金周转,他也去向潘春进求助,想从潘春进那里借8万余元救急。
  因为潘关太的堂弟潘关长上次借的15000元本息至今逾期未还;所以潘春进一开始不愿意借钱给潘关太。
  而潘关太当时一方面急等着用钱,另一方面考虑到潘关长借款时是用自己儿子名下的房产证作的抵押,于是便主动提出愿意替潘关长偿还所借本息17700元。承诺对自已的借款和潘关长的17700元债务负责。潘春进看到潘关太的诚意,便同意借82300元给潘关太。
  1993年8月30日,潘关太与潘春进经磋商后,潘关太当场写出借据一张,写明“兹借到南林农场潘春进同志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时间从1993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30日止半年(利息0.27%)到期还本付息,本借款以潘家丰房产证抵押万房字第01005号”。
  潘春进随后交给潘关太人民币83000元和有潘关长写的17700元借据一张。此后,潘关太和潘春进先后分别通知潘关长17700元的债权已转移给潘光太。
  借款期满后,潘关太称资金周转有困难无法还款。1994年3月30日潘关太找潘春进协商暂时延期还款本息事宜,当时他向潘春进出具一份书面保证:保证在1994年5月31日还清借款本息,逾期的利息仍按2.7%,并承诺如到时未还借款,从1994年6月1日起每天罚款人民币100元。随后,潘关太以“用房产证抵押向银行贷款来还清借款”为由,从潘春进手中取走了潘关长借款时抵押在潘春进那里的房产证。
  然而潘关太却又一次食言了,按双方协议,潘关太到1994年5月31日时应还清本息135753元给潘春进,但直到1995年6月,潘关太还欠35753元迟迟未还。潘春进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状起诉把潘关太告上法院。

二、一审判决:债务人拒不还款有理
  在万宁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潘关太却在法庭上声称自己并没有向潘春进借过10万元,他一口咬定当时只向潘春进借了8万元,他所借的8万元的本息现已全部还清,余款为潘关长所借的17700元的本息,这笔钱潘春进应向潘关长追讨,与自己无关。而这时候潘关长也矢口否认他欠潘春进的钱,他认为他所欠潘春进的债务已转移给潘关太,他只欠潘关太的钱,跟潘春进没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潘春进将潘关长的债务转移给潘关太时,没有征得债务人潘关长的同意,其债权转移违反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潘关太拒付该款,理由正当。
  1995年10月15日万宁县人民法院以(1995)万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潘春进的起诉。
  潘春进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深感疑惑:(一) 潘关太对潘关长所欠自己的借款本息是明知的。(二) 潘关太接受自己对潘关长的债权是自愿的。(三)债权转移过程中潘关太的各种承诺都是有字据为凭证的。自己和潘关太之间的债权转移行为,明明是合法的,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于是潘春进向海南中院提出上诉请求。

三、二审判决:债权人讨债合法

  海南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对自己所有的民事权利享有自由处分的权利;根据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对自已所享有的合法债权,有让与给第三人的权利。
  潘春进将自己享有的债权让与给潘关太的行为正是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潘关太自愿接受潘春进让与其对潘关长债权的行为,也正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债务的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债权的转移,债权人的变更,只要不改变履行义务的其它条件,仅改变接受履行的人,是不必经过债务人的同意的。
  在本案中,潘关太于1993年8月30日接受了潘关长写给潘春进的借据,然后连同自己借的8万多元数目一起写在给潘春进的新借据里,说明潘春进原来拥有对潘关长的债权已合法有效地转移给了潘关太,潘春进对潘关长的求偿权已不复存在,潘关太已成为潘关长新的债权人,而潘关太也多次向潘关长追偿,并且潘关长也同意向潘关太还款;潘春进在整个债权转移的过程中,既没有牟利、加重债务人的债务;也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既没有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损害他人的权利或利益。
  因此法院认定,潘春进在向潘关长和潘关太借款过程中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潘关长的债务应该由潘关太向潘春进清偿,潘关太拒绝偿还债务于法无据。
  海南中院于1996年5月15日作出(1996)海南民一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款第(二)项的规定,撤销原判,判令潘关太偿还所欠潘春进借款。终审判决下发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并于同年下半年全部履行完毕。

四、再审判决:铁案改判,如同“咸鱼”离奇翻生

  2000年初,潘春进突然接到海南中院通知传票,传令他再次参加审理已执行完毕四年的陈案。
  这次再审是由海南省高院发出的裁定,指令海南中院对这宗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进行再审的。再审的结果令人瞠目:海南中院完全推翻了四年前自己做出的判决,认定潘春进在向潘关长和潘关太借款过程中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转移为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海南中院于2000年11月3日以(2000)海南民再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原判,重新判令潘春进返还潘关太款。判决后,万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从潘春进的银行存款中强制划走133500多元。
  潘春进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改判觉得十分莫名其妙:
1、为什么同一事实,适用同一法条,三个判决、三个结果?
2、这起简单民事案件,判决执行完毕近四年,为何在既无新的事实,又无新的理由;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进行再审?
3、自己从来没有向法院提出过申请再审,为何却以上诉人的身份参加再审?
4、根据法律规定,民事判决后申请再审的期限是二年,而本案审理终结已长达四年之久,早已超过申诉时效,为何还能进行审理?
5、再审判决标的才五千多元,可为什么法院强制执行从自己银行帐号上划拨却达十三万多元?
  潘春进怎么也弄不明白,明明是自己借钱给别人,别人欠自己的钱没还;怎么法院判来判去,倒成了自己欠别人的钱了?明明别人还欠自己三万多未还,怎倒要给别人十三万多?
  据一些知情人透露:“此案是高院某领导带意见指定再审”,也就是说审理结果在审理之前已经由高院某领导确定了;群众纷纷议论:“是钱大权大还是法大”?“当今社会还有没有公理?”“法院判决怎么说变就变”?
  当顾浩巍律师在对此案进行调查取证时,在海南省高院的《再审立案登记表》中意外地发现,申诉再审人一栏里签署的竟是潘春进的名字;本来明摆着潘春进不可能自己要求重审自己已经胜诉的案件;但就是依据这份不知由什么人别有用心地凭空捏造出来的《再审立案登记表》,海南省高院启动了审监程序,“带意见”指定海南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顾浩巍律师指出,海南中院的这次再审既违反了程序法律,又违反了实体法律,再审法院判决扭曲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显失公平。
  2000年初潘春进老人几经周折从海南万宁县来到了广州,找到了广东东方昆仓律师事务所律师顾浩巍,并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要求具书申诉,请求海南中院依法撤销再审判决,重新审理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以维护法律尊严、司法公正。

五、二次再审,法院纠错改判“咸鱼”再度翻生

  此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年已八十高龄的潘春进老人为了讨回公道而终日奔走操劳,他的老伴则因为操心过度,终于在今年的五月份带着愁怅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至死她还在挂念这场官司能不能打赢?她的家人说,直到她咽下最后一口气,她的眼睛还是睁开的。失去老伴后的潘春进老人,整天以泪抹面,健康状况一日不如一日,他常常向子女们念叨:属于自己的时间不多了;在临死之前唯一的愿望就是祈望法院能帮他讨回公正,好到阴间去向老伴有个交待。
  再审判决二年后,海南中院根据潘春进的上诉请求,对此案又进行了第二次再审。第二次再审,可以说是峰回路转,“咸鱼”二度翻生;二次再审认为:潘春进将自己对潘关长的债权转移给潘关太是合法有效的;潘关太给潘春进写下的10万元借据是出自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判确已违反了法定程序,所作的实体判决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今年8月15日,海南中院做出了对此案的第四次判决:撤销万宁县人民法院(1995)万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0)海南民再终字第3民事判决;维持本院(1996)海南民一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
  潘春进老人终于能在有生之年里盼来这份公正的判决。
  自1996年海南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后,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此案反反复复,再审又再审,使当事人为此耗费了许多精力、财力,结果却是兜了个大圈子,终点又回到了起点。
  潘春进老人在此案中的遭遇不禁令人感慨万分:在法治的社会,法律是社会的最高行为准则,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可靠的也是最后的“屏障”。 如果作为守护法律、保证法律实施的执法、司法者,可以不守法度,随心所欲地利用权力制约法律,甚至把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这样的法律,对公民来说又有多少值得信赖的价值?而法律的“失信”,必然导致法治的虚无,社会的无序、文明的倒退,那将是怎样的悲哀!
  八年诉讼路,多少荒唐事。潘春进老人的八年诉讼的经过表明,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恢复法制的纯洁性是何等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