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KunLun Law Firm
东方昆仑(上海)所法规案例动态汇编(20151125)

 

l 主编陈冉

l 本期版面和编辑:薛飞飞

 

 

             

 

   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KUNLUN LAW FIRM


 

目录

【近日关注】

一、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三、交通事故赔偿最新计算标准

【热点案例

 一、房屋产权已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后,买受人却无法要求有权占有人迁出的理由

二、确认优先受偿权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

三、利害关系人能否对他人房产以名查房

【实务信息】

法院无权冻结扣划的五大类13个账户资金项目

【研究动态】

一、论不动产抵押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二、民商事合同中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其他推荐】

 一、金融银行类案件如何适用物权法的15个重要指引(2015)

二、离婚诉讼房屋产权认定及分割裁判规则(2015年最新整理)

三、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标准如何认定

近日关注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中最终要的组成部分,是风险承担的直接主体。自古以来有句名言“谁能载舟,也能覆舟”,金融消费者对市场的信心是金融市场创新和发展的基础,否则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中国的资本市场的监管一直处于“一管就死,不管就乱”的恶性循环。当然出现这样的局面是有很多原因造成的,但编者认为没有建立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中心的金融法体系是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众多监管方对于符合自己利益的都想管,但是需要自己承担责任的时候就在相互踢皮球。国务院此次出来的《指导意见》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意义深远,同时对于监管层转变监管思路也有重要意义。”
(详见《杨东:《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二)》,来源:微信公众号-众筹金融研究院)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YyNjQ2Nw==&mid=400828288&idx=1&sn=0b81b07023061a86ddde362cbd68ab01&scene=2&srcid=1121yvFTyGWl72H4tIZIpc4f&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rd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来源:北大法宝)
http://shlx.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259951

二、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2015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进一步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产业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在此背景下,开展相关业务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深入研究尤为重要。《解释》就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合同的履行、解除、违约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它的实施为今后一段时间内整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审理提供了明确依据,也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详见《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来源:北大法宝) 
http://shlx.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219607

三、交通事故赔偿最新计算标准
(一)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赔偿标准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编者注:若受害人需要多次手术的,后续治疗费用可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来确定将来应当发生的费用,并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要求予以赔偿。如近期在办的一个案件中,律师用医生签字的关于二次手术预估费用的说明来证明后续治疗费用数额,并与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主张。)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工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等
(其他内容详见《交通事故赔偿最新计算标准》,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律快车)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DA1ODgwOA==&mid=400001683&idx=3&sn=e1d75265ab0e1d95a0bfabeb8793b47d&scene=1&srcid=1016lY4PpTsj8TZRiZMS8uEt#rd
热点案例
一、房屋产权已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后,买受人却无法要求有权占有人迁出的理由
[背景提示]: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公布过一篇名为“所有权与占有权能分离下买受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分析——臧某与连某排除妨碍纠纷上诉案”,系由吴丹编写(系民二庭助理审判员),二审合议庭:张薇佳(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唐建芳、朱强。现该案例被收录于2015年第10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且前者的“案例要旨”及后者的“裁判摘要”,内容基本一致
[裁判摘要]: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方应向买受人履行权利与实物的双重交付,在买受方已取得房屋产权而未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其仅仅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有权占有人迁出,法院应作慎重审查。若占有人对房屋的占有具有合法性、正当性,买受方应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提起债权给付之诉,要求对方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或在房屋客观上无法交付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详见《房屋产权已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后,买受人却无法要求有权占有人迁出的理由(所有权与占有权能分离)》,来源:微信公众号-儒者如墨)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DQ4NDM5MA==&mid=400392509&idx=1&sn=6bb4815181c7793315cfffaa9653782e&scene=1&srcid=1119k7soP3xbeq5eeedkegCH#rd
二、确认优先受偿权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
[案情回放]:
某建筑公司承建某老司机公司的办公综合楼装修等工程,于2012年12月26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江苏镇江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裁定对某老司机公司的案涉工程采取保全措施,予以查封;并于2014年3月21日判决某老司机公司为某荣峰公司向原告某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7月24日,某建筑公司以与某老司机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以被查封的房产租金抵工程款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镇江法院中止执行。
2014年8月28日,某建筑公司将某老司机公司诉至淮安法院,请求判决某老司机公司优先支付其工程款6663921.8元。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及优先受偿权协议。法院在作出调解书时并不知晓诉争工程已经被保全、执行查封及工程款给付方式。2014年10月22日,某建筑公司请求淮安法院强制执行该调解书。2015年1月6日,某小额贷款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民事调解书。
[法官回应]:
本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适格
理由是: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规定,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关的第三人主要有: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的消费者、建设工程的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2.从财产保全的性质与功能看,申请人对保全的财产享有优先权,该优先权为特别优先权,而优先权具有支配性、优先性、法定性、物上代位性等担保物权特征。另,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被保全的财物属于应予执行的,则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应维持到执行完毕时失效。因此,被保全的财产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效力,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享有优先权。3.由于被保全而查封的财产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法律效力,竣工验收并交付的建设工程因第三人申请财产保全被法院依法查封、进而进入执行阶段后,债权的请求和实现已特定化,第三人就该特定物享有实现债权的特别优先权利。本案第三人小额贷款公司因某建筑公司通过诉讼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导致其因财产保全而产生的优先权受影响,因而其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协议的效力认定
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本身不能对抗第三人,其只对协议双方产生效力。本案承包人与发包人既然达成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协议,那么协议双方应当履约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第三人某小额贷款公司因某建筑公司通过民事调解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导致其因财产保全而产生的优先权受损害,且因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其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详见《确认优先受偿权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来源:人民法院报6月25日)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5-06/25/content_99334.htm?div=-1

三、利害关系人能否对他人房产以名查房
[案情回放]

刘某是死者的独生子,为其财产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为了查明父亲名下房产的情况,刘某收集齐了父亲及自己的出生证、家族户籍资料、离婚证明材料、离婚时父母财产分割材料及爷爷、奶奶和父亲死亡的证明材料、继承公证书等,向南京市住建委下辖的南京市房产局档案馆申请查询父亲名下的房产信息,以便下一步经合法程序继承父亲的遗产,但遭拒绝。
房产局不让查,刘某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 2015年6月19日,鼓楼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刘某坚持诉讼主张,认为自己作为已故父亲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且在手续材料完备的情况下,被告没有理由拒绝其查询父亲名下房产的主张,被告拒绝他的行为系“机械办事”的不作为表现,此举侵犯了原告作为继承人的继承权,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回应]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屋的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本案中,刘某系死者的独生子,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刘某系死者遗产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死者所有的房产属于其遗产,故其名下的房产登记结果与原告的继承权利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原告享有查询死者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主体资格。
(详见《利害关系人能否对他人房产以名查房》,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客帝国)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jkxNjIxMQ==&mid=208065965&idx=1&sn=efa24bf639355d7b1e490570ba561dad&scene=1&srcid=zD6rfWbYggEy6HGiVnPt#rd
实务信息
一、法院无权冻结扣划的五大类13个账户资金项目
(一)因存款或者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划的
1. 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2.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3.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4. 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二)因资金的专属性而一般不得冻结扣划
5.“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而冻结扣划
6.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
7. 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
8. 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
(三)因资金的特定用途已经明确,而只能冻结不能扣划
9.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可冻结不得扣划
10.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
11. 证券交易保证金不得冻结、扣划,但丧失保证金功能的除外
(四)因账户本身的性质不宜冻结、扣划
12. 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
(五)因进入特定法律程序而不得冻结扣划
13. 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
(编者注:关于2.“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针对的是社保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与其他企业发生纠纷的情况。2014年浙江高院以《关于请求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劳社厅函[2002]27号复函的报告》(浙高法[2014]29号),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答复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浙江高院认为:“社保机构只是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者、而非所有者,当社保机构作为债务人时,只能以其自有财产偿还债务,不能动用其所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但退休人员作为债务人的情况与上述情况完全不同。最高法院在回复浙江高院的《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中提出意见:一、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二、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详见《最高院法官:对"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复函的权威解读(含全文2015)》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jkxNjIxMQ==&mid=400499915&idx=2&sn=34c056671bb988d177e4ef67356315de&scene=1&srcid=1121Ei7AUWpOfgkomjBs0SXj#rd)
(《法院无权冻结扣划的五大类13个账户资金项目》来源:微信公众号-尚格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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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动态
一、论不动产抵押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一)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依据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我国立法已经突破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动产的规定,将不动产物权也纳入“善意取得”制度的调整范围。根据该条规定并结合目前的理论通说善意取得的成立应满足以下五个要件: 1.让与人须为动产占有人或者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2.让与人须无权处分;3.受让人须给予交易行为而支付合理对价;4.受让人受让财产须为善意;5.转让的标的物已经办理登记或交付。
(二)不动产抵押物权善意取得的理解与适用
  1.抵押人系不动产登记的所有权人;
  2.让与人须无权处分;
  3.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时须为善意;
  4.不动产抵押权已办理登记。
  (详见《论不动产抵押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来源:微信公众号-典当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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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商事合同中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协议方式明确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是否可行
    不少当事人在基础民商事合同中就发生纠纷时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进行明确约定(如明确只要邮寄至指定地址即视为送达),以便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根据约定地址信息进行邮寄送达。这一条款也被称为“送达地址确认书前置”措施。
尽管民诉法关于送达程序等相关规定属于对诉讼当事人和法院的刚性约束,但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以协议方式,明确在纠纷发生时的管辖法院进行送达地址的约定,将送达地址确认程序前置至合同签署阶段,属于其对自身诉讼权利主动选择(处分),应予以尊重。
实践中,不少法院已逐渐认可这一方式,除部分法院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外,也有部分地区法院虽未明确规定但事实上对此予以认可和接受。但由于缺乏权威的规范依据和不确定性,这一条款给违约方带来的约束力还不够。
(二)上海高院就“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约定的认可情况
针对信用卡纠纷案件中大量申卡人难以查找和有效送达的情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制定的《关于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沪高法〔2011〕24号)中规定“三、送达1.如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明确约定诉讼期间送达地址,并约定受诉法院邮寄到该地址即视为送达的,该约定应属有效。受诉法院应依法根据上述地址进行送达。”,对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申请人明确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申卡人即使未能收到法院邮寄的送达文书,由于其在相应合同中已明确确认这一安排,也应视为送达,并可在其未到庭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审判。这样,发卡银行就可以快速结案并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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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推荐
一、金融银行类案件如何适用物权法的15个重要指引(2015)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客帝国)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jkxNjIxMQ==&mid=400107354&idx=1&sn=7584bbe2c12b06d9d775ab293c6fb4fd&scene=0#rd(上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jkxNjIxMQ==&mid=400115967&idx=1&sn=cdef2320ce136388dda952ba8b53fa6b&scene=1&srcid=1113H48I66Gop47NfBGWzvSa#rd(下篇链接)
二、离婚诉讼房屋产权认定及分割裁判规则(2015年最新整理)
(来源:微信公众号-济南中院)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jkxMDMwNQ==&mid=400242996&idx=1&sn=0047466135d75907e627e149877a4d7f&scene=1&srcid=1108f5yauBGfCaMkdhBxavoR#rd
三、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标准如何认定
(来源:微信公众号-二师三十七团新丝路)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TMzMDgwMg==&mid=206340686&idx=2&sn=fb0448932f8c45c03c6767fe87959797&scene=1&srcid=1107eNgzr316HN3haCUEk4uV#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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