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KunLun Law Firm
破产程序在涉嫌犯罪企业债权债务清理以及受害人赃款赃物发还中的优势以及途径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成立有专业化、专职化的破产法律业务部,并于2015年进入广州中院破产管理人名库,至今办理各类企业破产案件数十起。现为广州地区法院二级破产管理人。
  我们有优秀的团队,丰富的破产管理经验,专注、务实的精神,提供专业、高效的企业解散、清算、注销以及债权债务清理等法律服务。


前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下称“《指引》”),该《指引》第七部分“破产程序与刑事程序的协调”中,对涉嫌犯罪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的协调做出了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这体现了广东省在涉嫌犯罪企业刑事诉讼中,针对受害人、债权人(指非受害人类债权人,下同)权利维护,协调适用破产程序的尝试与探索,现我们简要分析企业刑事诉讼中适用破产程序的必要性,供大家参考。


01 当前企业刑事诉讼中受害人与债权人权利救济存在的不足
  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目前刑事程序中,受害人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公权力追缴和退赔。涉嫌犯罪企业刑事诉讼中,债权人权利救济途径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民事程序追收。因公权力救济固有的限制及先刑后民原则,存在以下不足。
  1、公安机关对企业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后,一般会查封、扣押、冻结涉嫌犯罪企业资产,在刑事诉讼期间,这些资产往往会被闲置,难以有效的管理和利用,同时因为市场变化等原因,其价值很可能发生贬损。这样不仅导致有价值资源的浪费,也会使受害人和涉嫌犯罪企业其他债权人可分配财产减少。
同时,因为缺乏有效的管理,受害人的特定款、物容易与涉嫌犯罪企业其他财产发生混同,在最终处理分配时,难以单独区分、单独返还,使得受害人和涉嫌犯罪企业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2、在先刑后民的传统模式下,涉嫌犯罪企业案发后,其债权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往往被法院以企业涉嫌犯罪为由不予受理,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及执行案件也会被中止审理,导致债权人的债权迟迟不能得到清偿。
同时,因无法准确、完整地核实受害人的损失,及时实现公平退赔,或者因无法兼容民事程序,致案件长时间搁置,纠纷和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造成大量的受害人长期信访的社会维稳问题。
  3、涉嫌犯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管等往往都是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通常都会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致使涉嫌犯罪企业案发后陷入无人管理的状态,其在外享有的债权、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无人负责追索,且按照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往往只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对涉嫌犯罪企业的现有财产进行控制,而对企业的债权及被侵占财产等则没有相应的追索制度,公检法一般也没有动力和精力及方便有效的程序去追索,这导致企业应有的财产发生长期闲置甚至减损,不利于受害人、合法债权人权利的保护。

02 对涉嫌犯罪企业破产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协同并行的优势
  破产程序简单地说就是在破产审理法院和破产管理人主导下,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归集并统一处置,并公平概括地清偿企业债务。与涉嫌犯罪企业刑事诉讼中传统的财产处置方式相比,协同并用破产程序具备以下优势:
  1、涉嫌犯罪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将接管企业的一切经营管理事务,并代表该企业起诉或应诉,对外追索债权以及相关财物。管理人的介入,可以改变涉嫌犯罪企业无人管理状态,使其恢复基本秩序,及时处置和追索财产,避免因刑事诉讼周期过长而导致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2、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管理、处置资产的方式多、灵活度高、专业性强,可以有效整合优质资产,提高资产变现价值。对于有重整价值的企业,还可以通过破产重整盘活资产,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以及债权人权益。
  3、涉嫌犯罪尤其是非法集资等类型刑事案件企业,往往因涉及面广、受害人多、社会危害性大等因素,存在社会稳定隐患。而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及时有效的沟通,综合高效的处置,能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管理人可以在受害人与公检法充当“防火墙”、“隔离带”的作用,既能减少公检法办案压力,又能解决受害人的困难。
  4、在刑事诉讼中涉嫌犯罪企业的财产,往往因为没有专业的管理人参与,难以区分是合法财产与犯罪行为所涉财产,导致涉嫌犯罪企业所有财产都拖延到刑事案件审结后才进行处理,使得合法财产得不到及时的处置。依据《指引》第一百二十条,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破产程序时,经管理人对涉嫌犯罪企业财产进行区分管理,将犯罪行为所涉财产与企业合法财产区分后,对于犯罪行为所涉财产暂缓处置,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再行处理;对可明确区分的合法财产,通过破产程序,及时处置。如此既可以不影响刑事诉讼进程与公平性,又能有效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避免因为刑事案件审理周期长而损害债权人利益。这种方式尤其有利于有担保的债权人权利保护,因享有合法担保权的财产更易与犯罪行为所涉财产区分,在破产程序中,对于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即可行使担保权,大大地缩短了受偿时间。
  5、针对受害人财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但在实践中,往往因案件复杂、办案机关精力有限、涉嫌犯罪企业的合法财产与赃款赃物混同等原因,存在赃款赃物发还不及时、不充分的情形。而破产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协调并用,管理人全面接管涉嫌犯罪企业财产后,通过更精细、全面的管理,可以对受害人财产进行更有效区分。对赃款赃物中可以区分的受害人的特定财产、特定物,通过与公检法充分协调后,可以及时发还受害人;对经过区分仍不能区分的财产,也可以及时登记审核债权,通过破产分配程序及时处理,保障受害人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指引》第一百二十二条对刑事诉讼中适用破产程序时,受害人特定物的取回与种类物的优先受偿作出了具体规定,体现了对受害人财产的优先保护,但该规定仍只限于受害人取得生效刑事判决后,管理人对其财产的优先保护,我们认为管理人如果更早介入,可以更好、更及时的区分赃款赃物和破产财产,可以更及时、充分地保护受害人权益。
  6、刑事诉讼程序与破产程序协同并进,相互配合,信息共享,既可以提高破产程序的质量和效率,又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如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的侦查及审计工作,可以为管理人查明企业的资产状况、资金流向、债权债务情况提供帮助,减少重复工作;而破产程序中,未起诉涉嫌犯罪企业的受害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而无需再通过民事程序确认其债权,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03 企业涉嫌犯罪在刑事诉讼中进入破产程序的途径
  涉嫌犯罪企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办案机关结合企业涉嫌犯罪的证据的具体情况,若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情形,可以协调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一般无法正常清算,此时,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指定专业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强制清算和分配。强制清算程序中如发现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经清算组、债权人或者涉嫌犯罪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并经裁定受理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上述是在企业资产状况不明的情形下的一般途径,若涉嫌犯罪企业明显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也可由企业的债权人(包括受害人)向企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直接申请破产清算。


结语
  从《指引》第七部分“破产程序与刑事程序的协调”中,可以看出广东省高院正在积极探索解决破产程序中的刑民交叉问题,我国处理涉嫌犯罪企业的受害人退赔和债权人受偿方式,已呈现出破产程序与刑事程序协调并行趋势。目前,我国正在寻求刑民并行为原则、先刑后民为例外的契合点,力求通过破产程序更好的解决刑事案件,尤其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类案件中,受害人与民事案件中债权人合法权益交织的问题。
因此笔者建议,涉嫌犯罪的企业特别是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类案件的企业,在符合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条件时,可以允许相关的受害人、债权人申请企业进入强制清算或者破产程序,以更好地维护受害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随着破产程序日趋成熟,我们相信涉嫌犯罪企业的受害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更好的保护。


附:《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协调】债务人涉嫌犯罪,申请人申请该企业法人破产,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犯罪行为所涉财产可以暂缓处置,待刑事诉讼终结后再行恢复;其他权益、财产处理继续进行。
  破产案件受理后,有关主体以债务人涉嫌虚假破产罪为由,申请终结或中止破产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驳回破产申请。
  第一百二十二条【被害人救济与破产程序的协调】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债务人返还受害人赃款、赃物,破产案件受理前,赃款在刑事程序中已经特定化、赃物与破产财产区分的,受害人可以向管理人主张取回。
  破产案件受理时,刑事程序并未以查封、扣押等措施将赃款特定化,赃物无法与破产财产区分的,受害人可以赃款、赃物的价值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破产案件受理时赃物与破产财产可以区分,因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无法区分,受害人主张债务人赔偿赃款、赃物的价值并作为共益债务处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引》文件地址:https://kdocs.cn/l/sjsVE8LxB?f=130

供稿人:
广 州
Guangzhou
上 海
Shanghai
北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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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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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
San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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