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KunLun Law Firm
看守所不能隶属于侦查机关,聚焦《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已在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与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相比已有很多的进步,但其“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看守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看守所工作”的规定,与学界和实务界多年来的呼吁,以及侦押分离的大趋势是背道而驰的。


我国多年来对看守所的管理采用“侦押合一”的体制,即看守所主要由行使侦查职能的公安部门主管,这在长期的实践中已经暴露出了诸多弊端:


1

极易造成刑讯逼供

        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甚至直接由公安机关的预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确实方便了侦查讯问,但也极容易造成刑讯逼供。在杜培武、佘祥林、呼格吉勒图、聂树斌和张氏叔侄等冤案中,我们看到侦查人员什么时候提审,审多长时间,用什么方式审,随意性很大。车轮战、疲劳战、饥饿法、吊打法、冷冻法、金鸡独立法等轮番上场,甚至在看守所在有五花八门的刑具供逼供之用。刑讯逼供之所以如此盛行,如此方便,原因之一就在于看守所的隶属于公安机关,只能配合侦查工作需要,不能独立承担保护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责任。




2

极易造成超期羁押

        超期羁押的形成,通常是侦查机关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充足证据,无法移交起诉,或者虽然移交起诉,但因证据不足,处理起来争议很大,想判没依据,放人又不甘心,导致案件处理一拖再拖。超期羁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羁押,从法律上说,超期羁押就是非法拘禁,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按理,羁押一旦到期,看守所就有权放人。可因看守所与侦查机关同属一个利益共同体,即使羁押已经超期,只要侦查机关不甘心,看守所就必然不敢放人,不愿放人。


3

极易违背判决前羁押的目的

        判决前羁押的主要功能和目的就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保证刑罚将来的执行,同时预防其再次犯罪。而在“侦押合一”的体制下,由于看守所隶属于侦查机关,判决前羁押便成为一种侦查手段,看守所也有了帮助侦查破案的任务,从看守所管教,到牢头狱霸,以及狱侦耳目,都被动员起来用各种手段为侦查破案服务。供当事人日常休息的仓室也因此成为诱供逼供的场所,当事人的人身权便受到更大程度的侵害,所以就有了被关押人员躲猫猫死、睡梦死、洗澡死、喝水死等各种离奇的死法和不明不白的说法。在张氏叔侄冤案中,狱侦耳目袁连芳先是在河南马廷新冤案中作伪证,并逼迫马廷新写有罪供述,因为“有功”,被警方抽调到杭州的看守所与张辉一同关押,按警方意图威逼利诱张辉写认罪材料,并作为证人证明张辉向他讲述过强奸杀人的经历。张辉的认罪材料和袁连芳的证人证言是造成张氏叔侄冤案的关键证据,教训十分深刻。




4

极易侵犯律师的执业权利

        多年来,律师的会见权之所以不能从根本上予以保障,是因为侦查机关通常认为律师会见会妨碍侦查活动,或者认为当事人通过律师知晓自己的合法权利会增加侦查讯问的难度。因此,侦查机关便利用管理看守所的职权便利,先想方设法增加律师会见的难度。问题的症结本来在于证据不扎实,可律师却成了防范对象。


5

极易使相关改革措施形同虚设

        比如侦查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这是近年来用以防范刑讯逼供的重要举措。但有当事人反映同步录音录像有时并不能让他们免受皮肉之苦,因为在开始录音录像之前,当事人已经先被采取刑讯逼供措施,直到同意认罪后才开始录音录像。还有看守所的体检措施。在当事人遭受刑讯逼供之后通过体检留下证据,是防止刑讯逼供的有效办法。可是,如果看守所与侦查机关的隶属关系继续存在,除了个别有良知、敢作为的医生的个人行为,谁敢留下对上级机关不利的证据?



        可以说,对这些年来发生的各种冤错案件,“侦押合一”的看守所管理体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防止冤案进一步发生,更好维护司法人权,我们必须吸取过去的沉痛教训,借鉴世界主要法治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坚定不移的实行侦押分离,即把看守所从公安部门剥离出来,交由不承担侦查破案任务的政府部门来管理,让看守所摆脱与侦查活动的利益冲突,获得相对中立的法律地位,同时赋予看守所独立的保护当事人人身权利的法律责任。


        剥离以后的看守所不对侦查机关负责,不参与任何侦查活动,不向侦查人员提供任何刑具和秘密审讯场所,也禁止任何人携带刑具入所;严格监督同步录音录像措施的实施;实行严格的作息制度,在用餐时间和休息时间有权要求侦查人员停止审讯,让当事人用餐或回仓休息;实行及时灵活的体检制度,只要当事人声称被刑讯逼供并提出请求,就应当及时为当事人体检并留下证据;严格审查羁押依据,只要羁押到期,就有权立即放人;充分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当事人的通信权等等。由于拥有较为中立的地位,看守所更有可能不打折扣地实施这些举措,从而对侦查活动形成一定程度的监督和制约。这样做虽然会放纵少数坏人,但能从制度上最大程度地不冤枉好人。




        改变看守所的隶属关系是需要有大气魄,下大决心的。当年把监狱从公安部门划归司法部门管理,阻力很大,但30多年的实践证明其意义更大。其意义之一就在于它使张氏叔侄们能把申冤和控诉刑讯逼供的信件从监狱里面寄出来。今天我们又面临同样的选择。无论如何,这个决心是应该下,也必须下的,因为它是建设法治、维护人权的千秋功业。

供稿人:广州所 朱征夫
广 州
Guangzhou
上 海
Shanghai
北 京
Beijing
深 圳
Shenzhen
三亚
Sanya
杭州
Hangzhou
http://www.kunlun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