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KunLun Law Firm
朱征夫:律师,一种建设法治国家的制度安排
  此次全国律师工作会议,把律师执业环境和律师权益保障上升到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高度来认识,意义重大而深远。
  律师制度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中国古代的“讼师”和“状师”,古希腊的“雄辩家”和“保护人”,古罗马的“辩护人”,虽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律师,但也算是一份法律职业,一种早期的法律人养家糊口的方式。这种职业的产生是因为社会分工,使一部分拥有法律知识的人可以运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牟取生计。就谋生而言,它与其他职业并无本质区别。律师被赋予更多的社会责任和被寄予更多的职业以外的社会期许,是因为近代以来,人们从这个职业中看到了与自由和法治的内在关系。
  律师是维护生命和自由的制度安排。在赵作海案的诉讼程序中,唯一主张无罪的是他的辩护人,一个还是实习律师的年轻人。他的理由很简单,警方确认的无名尸体的身高,与已经失踪的赵振棠的身高不符。在尸体无法辨认、主要证据都是口供的情况下,身高差异是一个无法忽略的疑点,但却恰恰被法庭忽略了。年轻人的正确辩护意见不仅来自他的专业知识,更来自他看问题的角度。这是一个从当事人的立场来分析证据、判断案情的角度,一个在惩治犯罪时保护无辜的角度,一个事关每一位公民生命和自由的角度。律师和律师法的存在,就是要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保障这个角度的存在。
  律师是对公权力挑错的制度安排。张氏叔侄案一开始就有无罪证据,即那份DNA鉴定。这份证据可以证明真凶可能另有其人,该案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却在法庭上故意不被出示,几乎是在律师的“逼迫”下,公诉人才拿出来当庭质证。虽然当时未被法院采信,但后来案件得以昭雪,律师们靠的还是这份关键证据。可见,律师的角度,是一个专业的、对公权挑错的角度。公权有没有错是一回事,建立和维护对公权挑错的制度是另一回事。即使公权没错,也应当有一种挑错的制度来保证它继续没错。这不是因为律师故意与权力过不去,而是这种制度安排需要律师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去制约和监督权力;更不是因为律师与“坏人”有感情,也是这种制度安排需要律师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去保护无辜。所有的冤案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律师的合理辩护意见未被采纳。其背后,是司法权的任性与骄横,是律师专业监督地位的脆弱与无助,也是挑错的制度安排的失措与失灵。
  这是一个让律师更需要法律保护的制度安排。由于这种对权力挑错的制度设计,也由于律师的挑错往往抓住专业要害,律师最容易成为擅权者的眼中钉、肉中刺。以某些贿赂案件为例,通常这些案件的证据多为言辞、口供,少有物证、书证,因而当事人口供的稳定性往往成为定案关键。可有的口供是在侦查阶段的某些特殊环境下录制的,一旦移交审查起诉,特殊环境消失,当事人变更口供就成为必然。可同时,审查起诉阶段恰恰是刑辩律师可以全面介入,充分展开辩护工作的阶段。时间上的吻合导致律师更容易受到猜忌:只要当事人变更口供,就有人怀疑律师。有些人的逻辑很有意思:为什么以前不翻供,律师来了就翻供?其实,当事人翻供不是因为律师来了,而是因为搞逼供的人走了。再说,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翻不翻供又有什么要紧?可有人就是不愿接受这样的现实,尤其是在破案“成果”已经被广泛宣传,办案人员已经立功受奖的情况下,一旦无法自圆其说,有的人就想把责任推到律师头上。如果律师在辩护中还抓住证据的薄弱环节——“口供”做文章,这本来是法学院课堂上讲授的基本动作,那就更可疑、更令某些人无法容忍了。在审判阶段,有时候律师的处境更加微妙。假如在开庭前当事人就被认定有罪,律师在法庭上的无罪辩护是不是有点滑稽?或者看上去像是对权力的“挑衅”?如果标的巨大的民事案件早就被利益集团协调定案,律师代理当事人表达的权利诉求岂不是正好刺激了某些人的神经?难怪有人动不动恼羞成怒,对律师暴跳如雷!把律师污名化,将极少数律师的不端行为无限夸大,借以抹黑整个律师行业,是擅权者最常用、目前看来也是最“管用”的手法。所以,凡有律师被打被抓,我们既要看看律师是否在犯错,也要看看权力是否在发飙,更要看看不法利益是否在作祟。这意味着,由于这种挑错的制度安排,律师比其他任何社会群体都更加容易受到权力的伤害,因此,律师比其他任何社会群体都更加需要法律的保护。
  这是一个让律师容易受委屈的制度安排。律师们要承担无尽的社会责任,却又不得不在市场经济的汹涌波涛中自主沉浮;他们生活在一种似乎无所不能的权力之下,却还要冒险去监督这种权力。
  这也是一个让律师大展身手的制度安排。建设法治国家是时代的选择,历史的必然。法治是良法之治,良好的法律要反映社会各群体妥协的利益与意志。律师来自于社会各个阶层,服务于社会各个阶层,他们最能体会各个阶层的利益,最能发现社会生活变化所带来的利益诉求的变化,也最能以专业的方式表达这种利益变化。法治是良法得到社会的普遍遵从, 从事诉讼的律师们对公权挑错,甚至于对司法权运行的过程吹毛求疵,目的正是为了让权力遵从法律;从事非诉的律师们起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协调利益纠纷,也是为了让当事人的所作所为合法合规,让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止于法律的界限之内。律师的劳动越有成效,法律就越受到尊崇。法治的社会不正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吗?正义的社会是要让所有社会成员各得其所。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提供法律援助,救济社会弱势,追求利益均衡,就是为了当事人在法律上各得其所。由此可见,维护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不仅仅是一群人,一份职业,它涉及整个法律体系,涉及约束权力、追求正义、捍卫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尊严的制度选择。律师制度是国家法治大厦的重要支柱。没有这根支柱,法治大厦就会倾斜和坍塌。所以,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既是律师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
供稿人:广州所 朱征夫
广 州
Guangzhou
上 海
Shanghai
北 京
Beijing
深 圳
Shenzhen
三亚
Sanya
杭州
Hangzhou
http://www.kunlunlaw.com